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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102民初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盘锦渤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盘锦渤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102民初354号原告:盘锦渤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长富。委托代理人:马养海。被告:杨红。本院在审理原告盘锦渤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杨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盘锦渤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盘锦渤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盘锦渤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吕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冯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