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1民初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张根红与李世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根红,李世启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1民初5号原告张根红,男,1968年6月2日生,汉族,住杞县。被告李世启,男,1964年5月16日生,汉族,住杞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根红诉被告李世启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根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艳云审判员 周景喜陪审员 陈宪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司书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