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02民初3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徐伟娜与日照市恒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伟娜,日照市恒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2民初3533号原告:徐伟娜,女,197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莒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跃伟,山东天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文雪,山东天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日照市恒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海曲东路新市区南侧。法定代表人:崔照松,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伟娜诉被告日照市恒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伟娜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伟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45元,减半收取673元,由原告徐伟娜负担。审判员 叶 凡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龙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