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924刑初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马克和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克和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924刑初395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克和,男,1967年7月30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水电工,住射阳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4月1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射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6年5月1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4月25日被该局执行逮捕。辩护人葛琨,江苏江珠律师事务所律师。射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射检诉刑诉[2016]3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克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射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小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克和及其辩护人葛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射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9日晚,被告人马克和驾驶苏J×××××号小型轿车,沿建设大道行驶至与海都路交叉路口时,因观察疏忽,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将车辆驶入沟内造成事故,致车内乘客陈某2受伤并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陈某2符合颈髓损伤并发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经认定,马克和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马克和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公诉机关指控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证言、被告人马克和的供述、鉴定意见、勘查笔录等。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克和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马克和在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有异议,并申请对陈某2的死亡原因进行重新鉴定,庭后,其对陈某2的死亡鉴定意见表示认可,对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无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马克和的辩护人葛琨提出的辩护意见为:本案被害人陈某2生前患有心脏病、糖尿病,陈某2的家人放弃治疗和他人的过激讨债因素均与陈某2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请求法庭予以考虑。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9日晚,被告人马克和驾驶苏J×××××号小型轿车,沿射阳县合德镇建设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与海都路交叉路口时,因观察疏忽,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将车辆驶入路西侧沟内造成事故,致车内乘客陈某2受伤并经抢救无效于2016年1月31日死亡。经射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陈某2符合颈髓损伤并发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经射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马克和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马克和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另查明,被告人马克和与被害人陈某2生前系朋友关系,陈某2在事故发生前患有阵发性室上性心动过速与糖尿病。事发当晚,马克和、陈某2与倪某等人准备一起在黄沙港镇吃晚饭,陈某2因身体不舒服便在马克和的车内休息。饭后,马克和驾驶车辆送陈某2去医院治疗,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陈某2受伤。陈某2受伤后至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射阳县人民医院入院治疗,于2016年1月28日出院,后于当月31日死亡。陈某2的近亲属向本院起诉要求马克和承担因陈某2死亡产生的各项损失,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判决马克和承担60%的赔偿责任,共计706776.25元。该民事判决已生效,陈某2近亲属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事实得到下列证据证实:1、书证(1)射阳县公安局人口信息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被告人马克和的基本信息及本案案发经过。(2)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员信息查询记录,证实被告人马克和的驾驶资格及涉案车辆的信息。(3)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实被告人马克和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4)陈某2的出、入院记录、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疾病诊疗证明,证实被害人陈某2因交通事故受伤后入院治疗的相关情况,另证实,陈某2因交通事故受伤入院治疗时,其女儿陈某1向医生陈述陈某2生前有阵发性室上心动过速病史二十年,可屏气恢复窦性心律,近两年发作时需静注抗心律失常药,有糖尿病史2年,使用胰岛素控制。陈某2于2015年11月13日在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出院时,被诊断为:C6骨折脱位伴双侧锥弓骨折、颈髓损伤伴四肢不全瘫、C2-7后纵韧带骨化、休克、阵发性室上心动过速、呼吸衰竭、2型糖尿病;于2016年1月28日在射阳县人民医院出院时,被诊断为:C6骨折脱位伴双侧锥弓骨折、颈髓损伤伴四肢不全瘫、呼吸衰竭、肺部感染、电解质紊乱、2型糖尿病、阵发性室上心动过速、C2-7后纵韧带骨化、气管切开术后。(5)(2016)苏0924民初5083号民事判决书,证实被害人陈某2的近亲属于2016年7月28日提起民事诉讼,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判决马克和承担60%的赔偿责任,共计706776.25元。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1(死者女儿)证言,证实死者陈某2发生交通事故入院治疗,后因经济困难,主动要求出院,医生告知随时有生命危险,后在家死亡的事实,另证实陈某2在交通事故发生前就经常胸闷、心慌,到医院检查过,但心脏没有问题。证人倪某证言,证实2015年11月9日晚,其与马克和、陈某2、许海军准备一起在黄沙港镇吃晚饭,后来陈某2因身体不舒服就没有吃饭,在马克和的车上休息的。其听马克和说陈某2是心脏不舒服,吃过饭就带他去医院。饭后,马克和开车带陈某2先走的,其坐张加峰的车子离开。当张加峰的车子开到南三环由东向西尽头向北转弯的地方,其看到马克和站在路边拦车子,其下车后发现马克和的车子开到路边沟里了,陈某2还在车里出不来,后来张加峰先开车送马克和去医院去了,其在现场报警,并等救护车过来的。3、被告人马克和供述,证实2015年11月9日晚上其和倪某、许海军、张加峰、陈某2一起在黄沙港吃晚饭的,陈某2因为心脏不舒服在其车上休息的。吃过饭10点多钟,其开车准备送陈某2到县医院治疗的,车子开到在县城南四环尽头处,侧翻到路边的沟里发生交通事故,其与陈某2受伤。事故发生后,张加峰的车子路过事发地点停下来,车上的倪某报警的。4、鉴定意见、勘验笔录(1)射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被害人陈某2符合颈髓损伤并发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2)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及照片,证实肇事车辆的技术状况正常。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及相关照片,证实事故现场的相关情况。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均具有证明效力,且相互印证,足可证实本案所涉事实成立。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克和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克和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克和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事发当晚,被告人马克和驾车送被害人陈某2就医,属于救助行为,可酌情对被告人马克和从轻处罚。被告人马克和的辩护人葛琨提出被害人陈某2的死亡存在多种因素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害人陈某2死于颈髓损伤并发多脏器衰竭,而颈髓损伤是由交通事故导致,陈某2的死亡与马克和的交通肇事行为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陈某2在交通事故发生前患有的阵发性室上心动过速与糖尿病,仅需用药治疗,是在案发时已经存在的特定条件,不是介入因素,与陈某2死亡之间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另辩护人葛琨提出的陈某2的家人放弃对陈某2的治疗与他人过激讨债也是导致陈某2死亡的因素之一,无事实依据,故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判决如下:被告人马克和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耿洪贤代理审判员  蔡琳琳代理审判员  孙青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别立高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