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521刑初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陈贤泉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贤泉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521刑初132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贤泉,男,1979年9月14日出生于广东省海丰县,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海丰县海城镇租住屋(户籍地址:海丰县)。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2年11月26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同年12月1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10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海丰县看守所。海丰县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公刑诉[2017]133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贤泉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钦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贤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海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23日13时许,吸毒人员陈某通过微信红包方式发送毒资人民币100元给被告人陈贤泉,由陈贤泉去购买毒品冰毒。同日22时许,被告人陈贤泉将购买来的冰毒交给陈某后,在海丰县海城镇附近其家中容留陈某吸食冰毒1次,陈某分取购买来的冰毒的一半给被告人陈贤泉吸食作为提供场所供其吸毒的回报。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陈贤泉以牟利为目的提供场所供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应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以《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书》(海检公量建[2017]114号)建议判处被告人陈贤泉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特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贤泉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25日及2015年5月17日,被告人陈贤泉均因吸食毒品先后被海丰县公安机关处以强制隔离戒毒。2016年10月23日13时许,吸毒人员陈某通过微信红包方式发送金额人民币100元给被告人陈贤泉,委托被告人陈贤泉购买毒品“冰毒”。被告人陈贤泉用手机点收陈某发来的100元微信红包后,于当天下午前去购得100元毒品“冰毒”。同日22时许,被告人陈贤泉约陈某到其位于海丰县海城镇的租住处,将购买来的100元毒品“冰毒”交给陈某,并提供其租住地点供陈某在该处吸毒,陈某将100元毒品“冰毒”分出一半给被告人陈贤泉作为被告人陈贤泉提供场所供其吸毒的回报。与此同时,陈某和被告人陈贤泉在该租住处吸食毒品“冰毒”各一次。2017年10月26日凌晨,被告人陈贤泉和吸毒人员陈某均在海丰县附城镇海丽大道金凤凰KTV斜对面的红绿灯处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缴获被告人陈贤泉用于点收陈某发来100元微信红包的华为荣耀牌手机1部。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海丰县公安局联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编号441500161028822297),证明:陈贤泉,男,汉族,1979年9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广东省海丰县。2.海丰县公安局附城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证明:2016年10月26日0时许,附城派出所民警在海丰县附城镇海丽大道金凤凰KTV斜对面的红绿灯附近查获涉嫌吸毒人员陈贤泉和陈某,经审查,陈贤泉曾于2016年10月23日为陈某购买毒品并容留其吸毒。3.海丰县公安局附城派出所出具的《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证明:陈贤泉(身份证号码)于2009年9月25日和2015年5月17日先后因吸食毒品被强制隔离戒毒。4.《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2)汕海法刑初字第324号)、海丰县看守所出具的《刑满释放证明书》,证明:陈贤泉因犯敲诈勒索罪(未遂)于2012年11月26日被海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2012年12月18日刑满释放。5.海丰县公安局附城派出所出具的《现场检测报告书》(编号:1610251、1610252),证明:陈某、陈贤泉分别于2016年10月26日4时30分、2016年10月26日5时53分在附城派出所办案区进行甲基安非他命试剂尿液检测,结果均呈阳性。海丰县公安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海公刑罚决字[2016]02494号)和《社区戒毒决定书》(海公社戒决字[2016]00381号),证明:陈某经尿检呈阳性,吸毒成瘾被海丰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15日,并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三年。6.陈某持有的三星手机微信视频截图(经陈某和被告人陈贤泉确认),证明:陈某于2016年10月23日13︰06发送金额100元的微信红包给陈贤泉收取。7.海丰县公安局附城派出所出具的《扣押清单》,证明:附城派出所办案人在见证人的见证下扣押陈贤泉持有的华为荣耀牌手机一部。8.证人陈某证言,证明:我于2014年开始吸食冰毒成瘾,每3天至4天要吸食一次,每次吸食约人民币30元至50元的量;2016年10月23日,我在微信上发100元红包给陈贤泉,让陈贤泉帮我购买“冰毒”,然后我到陈贤泉在海丰县附城镇附近的住处,由陈贤泉提供自制的吸毒工具及其住处作为吸毒地点,我与陈贤泉将用我发给陈贤泉的100元微信红包买来的毒品与陈贤泉一起吸食。《辨认笔录》,证明:附城派出所侦查人员于2016年10月26日4时58分至5时15分,在见证人见证下提供12张男性免冠彩色照片供陈某辨认,陈某辨认出05号照片中的男子就是2016年10月23日容留其在海城镇陈贤泉的家吸食毒品的人。(注:05号照片为被告人陈贤泉)9.证人李某(女)证言,证明:我和陈贤泉是夫妻关系,我们夫妻住在海丰县海城镇70号,没有和其他家人合住。10.被告人陈贤泉供述,证明:2016年10月23日13时左右,陈某通过手机微信发100元红包给我,要我去购买毒品“冰毒”,我收到陈某微信红包后当天下午购买到100元“冰毒”;当天晚上22时许,陈某来到我位于海丰县海城镇附近的房子,我提供自制的吸毒工具和我住的房子的院子里作为吸毒地点供陈某在该处吸毒一次,陈某在我家吸毒时分给我50元毒品“冰毒”。《辨认笔录》,证明:附城派出所办案人员于2016年10月26日6时30分至51分,在见证人见证下提供12张男性免冠彩色照片供陈贤泉辨认,陈贤泉辨认出07号照片中的男子就是在其海城镇的家中吸食毒品“冰毒”的人。(注:07号照片为陈某)公安机关对被告人陈贤泉租住处的院子拍照经陈贤泉确认系其容留陈某吸毒的场所。上列证据均由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经控辩双方质证,本院予以认证。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贤泉无视国法,为牟取利益而提供场所供吸毒人员陈某吸食毒品“冰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所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贤泉曾因犯罪被判刑,属有犯罪前科,应予严惩;被告人陈贤泉从归案至一审庭审均能供认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可予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8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贤泉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6日起至2017年7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完毕)。二、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陈贤泉的华为荣耀牌手机一部由扣押单位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陈展科审判员 林 民审判员 陈小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文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向他人贩卖毒品后又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向其贩卖毒品,符合前款规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条件的,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容留近亲属吸食、注射毒品,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