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5刑初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金某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05刑初142号公诉机关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某某,男,1971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安国市,捕前住石家庄市新华区,系个体。2010年11月18日因犯诈骗罪被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6年8月24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2016年8月29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抓获,2016年9月9日因涉嫌犯诈骗罪经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王雅峥、郝建志,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以石新检公刑诉(2017)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某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彦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6月中旬,被告人金某某以能为张某1儿子张扬办理石家庄市新华区城管局正式职工为由,先后在石家庄市滨华路63号张某1经营的汽车修理厂骗取张某112000元,后金某某未给张扬安排城管局的正式工作,而是将12000元有于个人消费和支出。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银行交易记录、刑事判决书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金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经过无异议,对指控罪名辩称,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诈骗。其辩护人意见是,公诉机关指控金某某犯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1、被告人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2、被告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12万元支付给被告人,被告人获得支配权,但不能与非法占有划等号。应当考虑张某2已入职,被告人付出劳务与财物代价,如果认定是犯罪,应减去办理工作的合理费用。被告人现已退赔被害人并征得谅解,希望在量刑上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中旬,被告人金某某以能为张某1儿子张扬办理石家庄市新华区城管局正式职工为由,先后二次在石家庄市滨华路张某1的汽车修理厂骗取张某112000元,后金某某未给张扬安排城管局的正式工作,而是将12000元有于个人消费和支出。另查,2016年8月24日被告人金某某退还被害人张某110万元,同年8月31日再次退还张某12万元,张某1出具谅解书,对金某某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金某某供述、被害人张某1陈述、证人马某、张某2、董某、崔某证言、辨认笔录、银行交易、转款凭证、客户历史明细、收条、谅解书、抓获经过、前科判决书、人口信息查询、违法犯罪信息查询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其中:被告人金某某2016年8月30日在公安机关供述证实其收取张某1银行卡,为张某1子办理正式工作的事实:“。他知道我与石家庄市新华区城管局局长崔崔某关系特别好,正好他有个儿子那年大学毕业需要找工作,张某1与他妻子就问我能否到新华区城管局为他儿子找一个正式的工作,带有五险一金的,一开始我没有答应,只是说试一下,后来他又找了我,我就对他们说崔某说可以办,朝他们要10万元送礼,张某1就给了我一张银行卡,说里面有10万元,我就把银行卡拿走了。”“2012年7月份左右我与崔某吃饭时,崔某告诉我现在城管局正在招聘协勤,我就叫张某1的儿子去报名,到了后来张某1儿子就到城管局上班了。”“他儿子上班后,他就一直催着我让给他儿子转成正式的,我就一直让他等,再找找,看有没有机会,后来他儿子转正式一直没有办成,他儿子就辞职了,辞职后张某1就朝我要钱,我说把钱花了,现在没钱,等有了钱就给他。”被害人张某1016年6月26日在公诉机关陈述证明其被金某某骗取12万元的事实:“。2012年4月中旬他又来我这修车,当时我妻子马马某也在修理部,他就问孩子快毕业了吗,需要找工作不,说他认识石家庄市新华区城管局一个局长叫崔某是他的铁哥们,可以给安排到新华区城管去上班,工作性质是事业单位编制,公务员待遇,上五险一金,工资是3000元左右。并说2011年已经安排了一个人进去,我听了后让他给问一问能不能成。一个星期后他又到我店里去了说问了这个事了,要办好了要10万元,最多不超过12万元,后来又说星期日晚上请局长吃饭,从我这拿走2000元要请吃饭。差不多三天后给我打了一个电话说事已经说成了,要我准备10万元,让用我的名字办一个卡,2012年4月26日我用原先的工商银行的卡存了98230元,我的卡原先还有1775元,总共有10万多元。”。2012年大概7月份,孩子到新华区城管局上班,7月底左右新华区城管局招聘协管后,金某某让孩子去参加考试应聘,后怕面试过不去,金某某又到我店里向我要了20000元现金,当时我说协管不干,他说先干着,到年底就能转正。到年底后他也没有转成正,打电话问这事,他说绝对能办成,让等着信儿。后多次打电话催问,他一直在说正在办理。直到2014年我看这事一直没有办成,给他说不办了让他退钱,再后来打电话他也不接了,到他家里找他也找不到人。2015年2月15日在水木青城小区找到金某某,说工作没弄成让他把钱退回来,他说把12万元都给了崔崔某,因为没有留证据没法给崔某要。拒绝给我退钱,在金某某姐姐家谈这个事儿,说给我退一部分钱,让他走了后,又能找不到人了。”证人崔某2015年9月16日在公安机关证言证明未帮助金某某办理张某2新华区城管局正式工一事及招录流程:问:“你在城管局当局长期间,金某某是否找你办过正式工的事情?”答:“没有,但我知道你说的是哪件事,因为有一次朋友说过这件事,说金某某给别人找工作到城管局上班,而且是正式工,金某某打着我旗号说认识我并说把收的钱给了我,我听后立即给金某某打了电话,问他是怎么回事,他对我说没有这回事,他从来没有对别人说过给过我钱,也没找我办过事,我看他不承认也就算了,以后再也没向他提过这件事。”问:“城管局进正式工的流程?答:“城管局长是没有权利招录正式工的,需要组织人事部门来统一考试分配,这点稍微有点常识的人都知道。”问:“你在任城管局长期间,是否招录过协管员?”答:“招录过,招录过两批协管员,一次是2013年、另一次是在2014年,两次都是区人事局招录的,与城管局没有多大关系,每次招录有100多人,招录前在报纸上都有招录公告,每个人都可以报名,虽然有笔试与面试,但是招录方法比较简单,录取也比较容易。”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有能力为他人安排正式工作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金某某辩护人提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意见,经查,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金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取得谅解,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原判缓刑,数罪并罚。为了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金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撤销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0)新刑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书中“被告人金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29日起至2020年1月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邢雪梅人民陪审员 李成学人民陪审员 邓华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津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