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03执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定支行、赖桂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定支行,赖桂书,范丽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03执20号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定支行,住所地永定县凤城镇南堤花园一号,组织机构代码61199612-6。法定代表人:罗锡贤,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进、叶梅,兴业银行永定支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赖桂书,男,汉族,1976年11月12日出生,住所地永定县,被执行人:范丽兰,女,汉族,1980年09月16日出生,住所地永定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定支行与被执行人赖桂书、范丽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17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赖桂书、范丽兰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定支行贷款419482.3元及利息。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执行,于2016年1月4日将上述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执行中,本院向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且进行入户调查。现查明:被执行人赖桂书、范丽兰共同所有的位于龙岩市永定区凤城街道沿河西路鸿达商住楼501号套房及104杂物间已抵押给申请执行人,且该房产已被本院评估拍卖三次,未能拍卖成功,现被执行人赖桂书提出至2017年6月30日由其本人自行处理抵押物还款,因本案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标的419482.3元及利息尚未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16)闽0803执2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 学 华审判员 张 树 火审判员 卢 运 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赖飞燕(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