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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终49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纯水岸(河南)大酒店有限公司、国泰房地产发展(郑州)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纯水岸(河南)大酒店有限公司,国泰房地产发展(郑州)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49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纯水岸(河南)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北环路东段国泰花园。法定代表人赵岩,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清亮,河南豫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洁茹,河南豫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国泰房地产发展(郑州)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北环路东段。法定代表人庄鹏程,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宝玉,河南豫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乐,河南豫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纯水岸(河南)大酒店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国泰房地产发展(郑州)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5民初96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纯水岸(河南)大酒店有限公司以同意一审判决为由,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纯水岸(河南)大酒店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纯水岸(河南)大酒店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1008.33元,减半收取5504.17元,由上诉人纯水岸(河南)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继军审判员  宋江涛审判员  樊汴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子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