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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4执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胡学军、梅杨花与李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学军,梅杨花,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执183号申请执行人胡学军,男,住长春市二道区。申请执行人梅杨花,女,住长春市二道区。被执行人李军,男,住长春市南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学军、梅杨花与被执行人李军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朝民初字第419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约见了双方当事人,经双方协商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10000元结案,现因被执行人之间已履行完毕达成的协议,申请人同意同意终结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2015)朝民初字第419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吕同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世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