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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402民初字第2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陶晓碧与新疆和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姚玉霞管辖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晓碧,新疆和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姚玉霞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402民初字第255-1号原告:陶晓碧,女,1972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森元,新疆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和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阿勒泰路2338号山水名居B座2208号。法定代表人:骆萍,总经理。被告:姚玉霞,女,196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尼勒克县。原告陶晓碧与被告新疆和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能电力公司)、姚玉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陶晓碧诉称,2015年4月至11月期间,原告等人在被告和能电力公司承建的工程中提供劳动,经被告与原告结算,被告尚欠原告等人劳务费共计365430元,其中原告的劳务费为10000无。因被告未给付劳务费,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劳务费。被告和能电力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与被告和能电力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务合同关系,且被告的住所地位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应由被告住所地即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的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被告和能电力公司的住所地虽然在乌鲁木齐新市区,但本案另一被告姚玉霞的住所地位于第四师七十九团,属于伊宁垦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被告和能电力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新疆和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对本宁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新疆和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中级民法院。审判员 刘 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明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