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7民初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陈某与莫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莫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7民初254号原告:陈某,男,198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绥宁县李熙桥镇陈家村3组。被告:莫某,女,1981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绥宁县李熙桥镇陈家村3组。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莫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诉。本案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向新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国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