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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7民初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陈某与莫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莫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7民初254号原告:陈某,男,198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绥宁县李熙桥镇陈家村3组。被告:莫某,女,1981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绥宁县李熙桥镇陈家村3组。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莫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诉。本案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向新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国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