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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1执10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丹阳市国土资源局与张惠芳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丹阳市国土资源局,张惠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181执1006号申请执行人:丹阳市国土资源局,组织机构代码01448643-5,住所地丹阳市开发区丹桂路8号。法定代表人:吴正飞,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张惠芳,女,汉族,1966年11月28日生,住丹阳市。申请执行人丹阳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张惠芳自然资源行政非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作出的(2017)苏1181行审16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1、责令被执行人于60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2.12亩土地;2、限期60日内拆除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2.03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没收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0.09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物和其他设施;4、对非法占用的2.12亩土地处以30元/平方米的罚款,共计4245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3月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张天松发出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经本院传票传唤,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给付义务,也未申报财产。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3月7日,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到丹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地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地产登记信息。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查找其下落,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现因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暂无法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生效裁定,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暂无法执行,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1181行审16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王 俊审判员 路忠贤审判员 虞 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建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