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5民初1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四川能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充县关文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能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充县关文镇人民政府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5民初1193号原告:四川能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仪陇县。法定代表人:谭锋。被告:西充县关文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赵文锁。原告四川能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充县关文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2017年5月25日,四川能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四川能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76元,减半收取计488元,由四川能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屈培先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 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