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8民初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封德文与被告四川省森林木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封某某,四川省森林木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191号原告封某某,男,汉族,1975年1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中江县,身份证号:。被告四川省森林木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本院在审理原告封某某诉被告四川省森林木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封某某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封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谭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