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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行申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臧素敏、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臧素敏,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津行申20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臧素敏,女,195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河东区,现住天津市河东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中山门东兴路111号。法定代表人李明海,局长。再审申请人臧素敏因诉被申请人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津02行终15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臧素敏申请再审称:1.两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被申请人没有确实、充分的事实证据证明再审申请人上访并实施了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违法行为。2.被申请人不具有管辖权,越权执法。3.被申请人执法程序严重违法。被申请人传唤再审申请人未经其负责人批准;被申请人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未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被申请人没有对执法活动全程视音频记录。故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确认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违法并撤销。本院认为:两审法院认定被申请人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依法具有作出本案行政处罚决定的主体资格和法定职权正确。被申请人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作出的东公(鲁)行罚决字[2016]8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履行的行政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2016年11月15日再审申请人臧素敏在北京市中南海周边地区上访,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再审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证据无法证明再审申请人具有违法行为,理由不能成立。被申请人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作出的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主张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违法的再审理由,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臧素敏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臧素敏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蔡 力代理审判员  寇秉辉代理审判员  廖希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袁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