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582民初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市支行与张国云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市支行,张国云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82民初49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市支行,地址沙河市负责人石孟辉,男,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霍立英,女,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凯,女,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国云,男,198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沙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市支行与被告张国云为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市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 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晓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