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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24执保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武山县绿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张想东、张池德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山县绿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张某1,张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524执保2号申请执行人:武山县绿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某1,住武山县。被执行人:张某2,住武山县。本院在执行武山县绿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张某1、张某2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某1将存款转入其父亲张某2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某2账号的存款元,期限六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杜维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蔡毅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