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222刑更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胡玉贤刑罚变更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法院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胡玉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7)新2222刑更2号罪犯胡玉贤,男,汉族,1955年3月5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现住昌吉市。2015年11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被巴里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逮捕,同年12月30日被巴里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2月2日被巴里坤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5月23日,本院做出了(2016)新2222刑初20号刑事判决书,以犯盗窃罪判处罪犯胡玉贤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在交付执行前,罪犯胡玉贤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其暂予监外执行。2016年6月3日,本院决定对罪犯胡玉贤暂予监外执行一年,即自2016年5月23日起至2017年5月22日止,并将罪犯胡玉贤交付昌吉市司法局进行社区矫正。2017年5月8日,昌吉市司法局向我院提交建议函,并根据胡玉贤的病情及社区矫正表现情况,建议我院对罪犯胡玉贤继续监外执行。经查,罪犯胡玉贤在监外执行期间能按时到司法所报告,积极参加教育学习,认真服从监管。2017年5月2日,经昌吉州人民医院对胡玉贤进行检查诊断,证明目前罪犯胡玉贤仍患有慢性肾功能衰竭(衰竭期)、继发性甲状旁腺功能亢进、多囊肝、高血压病3级(很高危)、结肠息肉、痛风等疾病。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的司发通[2014]112号)《暂予监外执行规定》附件《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四)项、第六条之规定,目前罪犯胡玉贤的疾病符合该项规定之情形,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对罪犯胡玉贤延期暂予监外执行一年(自2017年5月23日起至2018年5月22日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