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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执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肖某某与被执行人甘肃鑫牛生态农牧业有限公司、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三晋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市甘州区鑫牛生态专业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执88号申请执行人肖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甘肃鑫牛生态农牧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牛兵,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三晋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白佶忠,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张掖市甘州区鑫牛生态专业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牛军,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肖某某与被执行人甘肃鑫牛生态农牧业有限公司、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三晋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市甘州区鑫牛生态专业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3日作出的(2016)甘07民初4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甘肃鑫牛生态农牧业有限公司、张掖市甘州区三晋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市甘州区鑫牛生态专业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名下银行帐号无存款,不动产登记部门没有信息登记,车管部门没有车辆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甘07执8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刚审判员 白登山审判员 杜学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管进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