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2民初1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1537扬中市荣兴电镀厂与吴善荣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中市荣兴电镀厂,吴善荣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2民初1537号原告:扬中市荣兴电镀厂,投资人姚明荣,住所地扬中市西来桥镇北胜村。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荣军,江苏正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善荣,男,汉族,身份证号码未提供,住所地扬中市。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扬中市荣兴电镀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姚圣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慧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