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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2民初1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1537扬中市荣兴电镀厂与吴善荣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中市荣兴电镀厂,吴善荣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2民初1537号原告:扬中市荣兴电镀厂,投资人姚明荣,住所地扬中市西来桥镇北胜村。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荣军,江苏正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善荣,男,汉族,身份证号码未提供,住所地扬中市。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扬中市荣兴电镀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姚圣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慧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