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502刑初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石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2502刑初68号公诉机关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石某某,男,198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小学文化,无职业,现住锡林浩特市,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6年11月16日被告人石某某到锡林浩特市额尔敦派出所投案自首,同日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1月17日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以锡检公诉刑诉(2017)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乌恩其、包金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石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依法提请本院判处。被告人石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未辩解。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3日,被害人张某酒后持砍刀到锡林浩特市佳乐家宾馆滋事,进店后用砍刀将某宾馆吧台上的蟾蜍摆件砍碎,被告人石某某(某宾馆老板的继子)听见声音后从房间里出来,看见被害人张某拿着刀,返回卫生间拿出一把砍刀,后被告人石某某以及一名持铁锹的男子(基本情况不详)与被害人张某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石某某用砍刀将被害人张某的左腕部砍伤。经鉴定,被害人张某的伤情为左腕部切割伤,尺侧腕屈肌腱断裂,三角纤维软骨复合体损伤,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6年3月16日,锡林浩特市公安局以”酒后在某宾馆滋事,持刀随意砍坏某宾馆屋内物品后又与某宾馆老板的儿子石某某发生打架”为由,给予被害人张某行政拘留20日,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但因被害人张某在锡林浩特市戒毒所强制戒毒,行政拘留未实际执行。2016年11月15日,被告人石某某赔偿被害人张某人民币20,000元,被害人张某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石某某予以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证实报案人是某宾馆的老板郑某;2、归案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石某某有自首情节;3、现场监控光盘一张,证实案发的时间、地点、经过及参与人员;4、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砍刀二把,证实被告人石某某的作案工具木把带红绳砍刀以及被害人张某所持木把砍刀均被扣押的事实;5、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人郑某、史某的证言,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证实案发的时间、地点及基本经过;6、(锡)公(司)鉴(伤)字【2016】第012号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张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7、赔偿协议、谅解书,证实被告人石某某赔偿被害人张某人民币20,000元,被害人张某对被告人石某某予以谅解的事实;8、行政处罚决定书、自愿强制隔离戒毒申请表、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协议、额尔敦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被害人张某被给予行政拘留20日,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但因被害人张某在锡林浩特市戒毒所强制戒毒,行政拘留未实际执行;9、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石某某无前科;10、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石某某已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张某人体损伤程度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石某某已经对被害人张某积极进行民事赔偿、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被害人张某对于案件的发生存在过错,可对被告人石某某从轻处罚,且被告人石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之情形,可从轻处罚。为惩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石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赵兴中代理审判员 张 然人民陪审员 张耀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