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22刑初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赵迪、陈强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迪,陈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322刑初204号公诉机关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迪,男,1983年2月1日出生于吉林省梨树县,汉族,高中文化,住梨树县梨树镇,工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四平市看守所。辩护人刘忠孝,吉林英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强,男,1988年1月3日出生于吉林省梨树县,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平市铁西区,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四平市看守所。辩护人经守义,吉林北奉化律师事务所律师。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5月11日以梨检刑诉(2017)第1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迪、陈强犯盗窃罪一案,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树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迪及辩护人刘忠孝、被告人陈强及辩护人经守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2月27日被告人赵迪伙同被告人陈强窜至梨树县梨树镇三中道南一粮库二层家属楼,侵入被害人纪某1家,盗窃佳能单反相机一部,日本智能照相机一部,摄像机一部,摩托罗拉手机一部,东芝牌笔记本电脑一台,貂皮大衣三件,红、蓝、绿宝石古董戒指(男)各一枚,蓝宝石弥勒佛像一尊,宝石、玉、翡翠原石四十余枚及金银首饰等。共计价值人民币30000余元。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上列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被告人赵迪、陈强的供述,被害人纪某1的陈述,现场勘查笔录,照片,手印鉴定书,搜查、扣押、辨认笔录,情况说明等。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赵迪、陈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鉴于二被告人已全部返赃,建议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被告人赵迪、陈强对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供认。被告人赵迪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的家属已将赃款全部返还给被害人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且盗窃的数额因不能作价,只是被害人自己所讲的价格,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并有悔罪表现,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被告人陈强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强所起作用较小,且已全部返赃,对被告人陈强应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本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27日被告人赵迪伙同被告人陈强窜至梨树县梨树镇三中道南一粮库二层家属楼,侵入被害人纪某1家,盗窃佳能单反相机一部,日本智能照相机一部,摄像机一部,摩托罗拉手机一部,东芝牌笔记本电脑一台,貂皮大衣三件,红、蓝、绿宝石古董戒指(男)各一枚,蓝宝石弥勒佛像一尊,宝石、玉、翡翠原石四十余枚及金银首饰等。共计价值人民币30000余元。案发后,赃款已全部返还给失主。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赵迪于2017年1月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陈强于2016年12月2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2、现场勘查笔录、照片,证明公安机关对案发现场予以勘查的相关情况。3、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陈强辨认出同案犯赵迪。4、情况说明(三份),证明被害人家丢失物品无法作价,无法找到发票。5、被害人纪某1陈述,证明家中物品丢失大约价值三万余元。6、被告人赵迪、陈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赵迪、陈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赵迪所起作用相对较大,被告人陈强所起作用相对较小,二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表现较好,且二被告人家属已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全部赔偿得到被害人谅解,故对被告人赵迪、陈强的辩护人提出的适用缓刑的意见予以采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罚金)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缓刑)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被告人陈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崔 仁审 判 员 朱 颖人民陪审员 沈国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