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02民初10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原告高凤梅与被告付秀丽、临汾驰龙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凤梅,付秀丽,临汾驰龙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晋1002民初1057号原告:高凤梅,女,196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付秀丽,女,197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临汾驰龙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汾市尧都区益民路北六巷1号。法定代表人:宁春平,该公司经理。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桂杰,山西尧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高凤梅与被告付秀丽、临汾驰龙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凤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万元及利息;2、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6月至2015年3月,被告付秀丽分三次向原告借款30万元,约定月息2分,被告临汾驰龙投资有限公司对以上三笔借款进行了担保。三方就上述三笔借款签订了三份担保借款合同。利息支付至2015年10月10日。之后被告再未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双方就还款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付秀丽、临汾驰龙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归还原告本金30万元,原告放弃对利息的主张。如逾期未归还,则按照本金30万元月息2分计算,自2015年10月11日起至履行完毕止。二、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三、案件受理费5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被告临汾驰龙投资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英人民陪审员 程建英人民陪审员 杨 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行红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