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民申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嘉兴市铭信传媒有限公司、嘉兴科技创业服务中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嘉兴市铭信传媒有限公司,嘉兴科技创业服务中心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民申3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嘉兴市铭信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越秀南路176号三幢3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1691255925Q。法定代表人:李军。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霞,浙江学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嘉兴科技创业服务中心。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城南路四号桥,组织机构代码:47095066-8。法定代表人:沈振华,副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新民,浙江三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鲍顺平,浙江三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再审申请人嘉兴市铭信传媒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嘉兴科技创业服务中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16)浙0402民初6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嘉兴市铭信传媒有限公司,嘉兴市南湖区风桥镇新民村路段时,因载货上方被架设的电线阻碍后背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四)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刘 春审判员 黄阁代理审判员刘文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 君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