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33民初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崔松子与张家口长越风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松子,张家口长越风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33民初367号原告:崔松子,女,1970年6月24日出生,朝鲜族,现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玉姬,系原告姐姐,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被告:张家口长越风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西湾子镇长青路同舟金三角综合楼。法定代表人:张家汉,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崔松子与被告张家口长越风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以已经与被告达成庭外协议,已经履行自愿向本院提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崔松子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松子撤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崔松子负担。审判员 吴希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海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