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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11民初7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7590马文标与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文标,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311民初7590号原告:马文标,男,汉族,农民。被告:XX,女,汉族,无业。原告马文标与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文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XX经本院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公告期满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文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0000元;2、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春,被告因急需用钱,找到原告借款,原告将现金30000元借给被告,被告收款后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后被告一直躲避,推拖不还。2016年1月13日,原告找到被告要求偿还借款,被告承诺2016年1月30日前还清,并重新向原告出具借条。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推拖不还,故诉至法院。被告XX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春,被告因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30000元,被告收款后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后被告一直躲避,推拖不还。2016年1月13日,原告找到被告要求偿还借款,被告承诺2016年1月30日前还清,并重新向原告出具借条。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推拖不还,故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履行到期还本付息的义务。被告XX向原告借款30000元未予偿还属实,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为证,被告应当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XX给付原告马文标借款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110元,由被告XX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随案款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车 勤人民陪审员  李业华人民陪审员  李 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欣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