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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2民终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李双选不服不予受理裁定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海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双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2民终208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李双选,女,汉族,1984年6月13日出生,住互助县,村民。委托代理人李燕,系青海润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双选不服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青0223民初942号不予受理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上诉人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师永财的经常居住地在西藏那曲县缺乏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故请求撤销原裁定,由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受理本案。本院审查查明,原裁定认定师永财的经常居住地在西藏那曲县,卷中只有师永财及互助县哈拉直沟乡师家村村支部书记通话记录,且只能证明师永财在西藏那曲县经营铺子,而无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师永财的经常居住地在西藏那曲县。据此,原裁定仅以电话记录便认定师永财经常居住地在西藏那曲县证据欠缺,裁定不予受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拟裁定如下:一、撤销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青0223民初942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海龙审判员  凌文运审判员  幸定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成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