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执1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方新春与高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某,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1268号申请执行人:方某,男,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高某,男,汉族,住黑龙江省五常市。方某与高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高某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高某已履行完全部义务,现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黑0104民初329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贵滨审判员 束超英审判员 陈 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