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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执1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方新春与高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某,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1268号申请执行人:方某,男,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高某,男,汉族,住黑龙江省五常市。方某与高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高某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高某已履行完全部义务,现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黑0104民初329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贵滨审判员  束超英审判员  陈 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