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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3执保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庞**申请朱*、孔**(诉前)财产保全一案0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2017)皖0403执保413号淮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庞**申请朱*、孔**(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我院作出的(2017)皖0403民初211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6条、第39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立即查封担保人常**名下的位于淮南市田家庵区****房屋(不动产权证号:11****49),期限为三年,查封期满效力自动灭失。附:(2017)皖0403民初211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壹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案件承办人:民事审判一组袁州电话:0554-217****地址: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上品印象斜对面)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皖0403执保413号淮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庞**申请朱*、孔**(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我院作出的(2017)皖0403民初211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6条、第39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立即对被申请人朱*在淮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账户(账号:13×××38)的金额在140000元的范围内予以冻结,查封期限一年。附:(2017)皖0403民初211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壹份。二O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案件承办人:民事审判一组袁州电话:0554-217****地址: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上品印象斜对面)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皖0403执保413号中国银行****支行:关于庞**申请朱*、孔**(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我院作出的(2017)皖0403民初211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6条、第39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立即对被申请人孔**在中国银行****支行的个人养老金账户(账户:45×××74)的金额在140000元的范围内予以冻结,查封期限一年。附:(2017)皖0403民初211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壹份。二O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案件承办人:民事审判一组袁州电话:0554-217****地址: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上品印象斜对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