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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2民辖终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刘海洋与北京亚创百年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海洋,北京亚创百年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辖终4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海洋,男,1979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必泓,上海市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亚创百年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陈海杰,总经理。上诉人刘海洋与被上诉人北京亚创百年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9民初27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刘海洋上诉称,根据相关规定,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上诉人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在虹口区即合同履行地,故请求撤销原裁定,由原审法院继续审理。将本案移送由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根据相关规定,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本案系争合同中没有约定履行地,根据相关规定,履行本案合同特征义务(设计)一方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合同中上诉人为建设工程设计方,其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巴林路为合同履行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本案中原审裁定移送不当,本院应予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9民初2725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昌骏审 判 员  陈 琪代理审判员  章晓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戚佳娴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