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1民初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崇立与张华丽、李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崇立,张华丽,李博,李诗茹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1民初851号原告:张崇立,男,1968年6月5日生,汉族,住扶沟县。被告:张华丽,女,1973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扶沟县。被告:李博,男,1996年1月24日生,汉族,住扶沟县。二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齐建国,扶沟县练寺镇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李诗茹,女,1999年12月8日生,汉族,住扶沟县。法定代理人:张华丽,女,1973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扶沟县城关镇前斗虎营街(系李诗茹母亲)。原告张崇立诉被告张华丽、李博、李诗茹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张崇立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高大朱以陈东来已偿还了借款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张崇立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崇立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张崇立负担。审判员 马新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耀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