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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4民初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袁金保与段绍玉、高新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金保,段绍玉,高新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4民初721号原告:袁金保,男,196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稷山县。被告:段绍玉,男,出生年月日不详,住稷山县。被告:高新立,男,196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稷山县。原告袁金保诉被告段绍玉、高新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袁金保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金保以被告段绍玉已归还其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金保撤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袁金保负担。审判员  文俊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彭 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