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8执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王荫儒、卢银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荫儒,卢银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08执176号申请执行人:王荫儒,男,197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被执行人:卢银娇,女,1976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作出的(2015)良民一初字第63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20日向被执行人卢银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卢银娇立即履行给付生活费1200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卢银娇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只给付申请人1000元,仍有250元未履行给付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卢银娇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卢银娇所有的银行存款2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曾石贤代理审判员 骆 健代理审判员 谢富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陆文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