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108执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王荫儒、卢银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荫儒,卢银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08执176号申请执行人:王荫儒,男,197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被执行人:卢银娇,女,1976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作出的(2015)良民一初字第63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20日向被执行人卢银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卢银娇立即履行给付生活费1200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卢银娇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只给付申请人1000元,仍有250元未履行给付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卢银娇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卢银娇所有的银行存款2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曾石贤代理审判员  骆 健代理审判员  谢富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陆文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