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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民初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薛荣与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荣,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1702民初432号原告薛荣,女,汉族,户籍所在地为驻马店市驿城区,现住泌阳县。委托代理人柯彦明,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29号楼众合环宇大厦五层01-09室。代表人李文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崔红涛,男,1985年2月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委托代理人魏磊,男,199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24日17时26分,胡国驾驶豫Q×××××号面包车沿驻马店市板桥环湖路由西向东行驶超车时,与前方通向行驶的薛荣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薛荣受伤的交通事故发生。经交警部门进行责任认定,胡国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薛荣被送至驻马店市第六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医院对其伤情诊断为:左肩关节脱位并大结节撕脱骨折;眼面部外伤。2016年8月7日,薛荣出院,共住院44天,支出医疗费4910.58元。胡国所驾驶的豫Q×××××号面包车在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处投有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胡国具有驾驶资格。薛荣的损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同意赔偿原告薛荣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58000元,该款已2017年6月20日前付清。案件受理费1880元,减半收取940元,由原告薛荣负担。上述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 伟审 判 员  王永胜人民陪审员  胡留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文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