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82刑初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居建军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居建军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182刑初167号公诉机关武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居建军,男,1968年2月1日出生于湖北省武穴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武穴市。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4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逮捕,同月22日经武穴市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4月22日经武穴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武穴市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7]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居建军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亚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居建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8年4月,张某1,张雪刚共同承包武穴市梅川镇张德先村线路段植树造林(承包期20年),并栽种意杨树。2015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居建军经他人介绍与张某1商定以8000元价格,购买武穴市梅川镇张德先村至居杠村村级公路两旁的意杨树。2016年元月,居建军实际支付购树款7000元,其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的情况下,自己在家人的帮助下将张某2先村吴垸至张某2先垸路段意杨树进行砍伐,销给武穴龙坪木材商朱某、胡某,4共计获款11000元。经林业部门鉴定,武穴市梅川镇张德先村路边(张某2先垸至居杠)意杨伐桩总株数为490株,滥伐林木蓄积共计为60立方米。2016年3月15日,被告人居建军主动到武穴市森林公安局投案。案发后,居建军退清非法获利11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居建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张某2先村线路段造林承包合同书、武穴市森林公安局归案情况说明书;证人张某1、张某3、张某4、朱某、胡某,4证言;武穴市梅川镇张德先村路边(张某2先垸至居杠)意杨伐倒木蓄积认定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被告人居建军的户籍证明及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居建军违反森林法规定,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居建军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居建军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量刑时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居建军案发后退清非法获利,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居建军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居建军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伍 菁审 判 员 钟 强人民陪审员 易雄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