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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3执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金佐培与江苏省金陵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佐培,江苏省金陵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3执672号申请执行人:金佐培,住连云港市开发区。被执行人:江苏省金陵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地址:连云港市徐圩新区。案由: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依据:连区劳人仲案字(2016)第52号仲裁裁决书申请执行人金佐培与被执行��江苏省金陵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连云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连区劳人仲案字(2016)第52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当事人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申请执行人要求撤回本案执行,本案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茆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