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4执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赵福建、李春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福建,李春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84执486号申请执行人赵福建,男,1970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被申请执行人李春利,男,197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赵福建申请执行李春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9日作出的(2015)高民初字第41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赵福建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赵福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高民初字第41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爱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东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