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1民初1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1118蔡卫华与叶小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卫华,叶小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81民初1118号原告:蔡卫华,男,1979年6月18日生,汉族,住启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标,江苏东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小东,男,1971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启东市。原告蔡卫华与被告叶小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叶小东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蔡卫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借款2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2月8日,被告因生活所需向原告借款29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后被告多次返还原告7000元,余款后经原告几经催要,被告一直未付。被告叶小东未到庭应诉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3年2月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9000元,被告出具借条一份,后被告陆续还款7000元,剩余借款至今未归还,原告催要未果。2017年2月6日,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支持其诉讼主张。本院认为,合法债务应当清偿。被告作为借款人结欠原告借款22000元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庭审陈述为证,被告未出庭应诉答辩,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故原告诉请被告归还借款22000元,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叶小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不碍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并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作出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叶小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蔡卫华借款2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本诉上诉案件受理费350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47×××82)。审 判 长 姚桢荣审 判 员 王珊珊人民陪审员 施群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石培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