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3民初20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赵毅贤与李国民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毅贤,李国民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3民初2056号原告赵毅贤,男,194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尉氏县。被告李国民,男,1959年1月3日生,汉族,住尉氏县。原告赵毅贤与被告李国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赵毅贤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毅贤系自愿撤诉,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毅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原告张赵毅贤承担。审判员 张 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晓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