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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3民初20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赵毅贤与李国民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毅贤,李国民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3民初2056号原告赵毅贤,男,194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尉氏县。被告李国民,男,1959年1月3日生,汉族,住尉氏县。原告赵毅贤与被告李国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赵毅贤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毅贤系自愿撤诉,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毅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原告张赵毅贤承担。审判员 张 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晓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