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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3执恢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黄文科与朱少东、王家武、宋学吾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文科,朱少东,王家武,宋学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3执恢166号申请人黄文科被执行人朱少东被执行人王家武被执行人宋学吾本院在执行黄文科与朱少东、王家武、宋学吾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峡县人民法院(2007)西城民初字第17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袁孟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