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28执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成香、李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成香,李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8执114号申请执行人李成香,男,1969年12月15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李飞,男,1985年3月27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李成香与被执行人李飞健康权纠纷执行一案,根据本院已生效的(2016)鄂0528民初108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李飞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成香经济损失14566.9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承担诉讼费12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成香与被执行人李飞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协议履行5066.90元,承担诉讼费120元,并缴纳了执行费118.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0528民初10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毛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