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民初6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河南省鑫河建设有限公司与河南泽融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鑫河建设有限公司,河南泽融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初6646号原告河南省鑫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元区西环路中段。法定代表人符林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国亮,公司员工。被告河南泽融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1356号759室。法定代表人林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建昇,河南英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晓森,河南英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河南省鑫河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泽融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2017年5月23日,原告河南省鑫河建设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河南省鑫河建设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四千三百元,减半收取计二千一百五十元,由原告河南省鑫河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安治林代理审判员 牛建军人民陪审员 王 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任亚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