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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26民初3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周森东与马朝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森东,马朝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26民初3231号原告周森东,男,199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被告马朝磊,男,199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原告周森东与被告马朝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0000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自2017年2月8日至实际归还之日止的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森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朝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7年2月8日,被告马朝磊向原告周森东借得人民币10000元,双方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借期一个月。但至今,被告未按约归还原告借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马朝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周森东借款10000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自2017年2月8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陈 瑛申请执行时效贰年逾期不予执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杨怡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