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3民初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原告姚某兰诉被告向某民健康权纠纷 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辰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辰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兰,向某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23民初268号原告姚某兰,女,1991年3月13日生,汉族,辰溪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贵,辰溪县宏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向某民,男,1991年10月24日生,汉族,辰溪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某刚,湖南正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姚某兰与被告向某民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3月14日受理后,原告姚某兰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本院认为,原告姚某兰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以与被告在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且确属自愿,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姚某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10元,依法减半收取155元,由原告姚某兰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邬方平人民陪审员 李永胜人民陪审员 朱定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曾星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