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82民初12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山东天辰智能停车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滕华置业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天辰智能停车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滕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2民初1212-2号原告:山东天辰智能停车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市滕华置业有限公司。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作出(2017)鲁1482民初121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申请解除查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天津市滕华置业有限公司的所有的位于天津市西青区吉庆道90号,不动产权证号为1110513414**号房产的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成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成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