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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执21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王闰、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闰,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21247号申请执行人:王闰,男,196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被执行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与南丰路交口东南侧清新大厦301、401室。本院在执行王闰与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津0116民初2039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玉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丛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