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民特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李凤岭、白士新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凤岭,白士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特760号申请人李凤岭,男,196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委托代理人崔世录,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申请人白士新,男,197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西太康路121号。负责人俞海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慧君,该公司员工。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李凤岭诉申请人白士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李凤岭诉申请人白士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22日经本院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支付申请人李凤岭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支具费、后续医疗费共计73000元,于2017年6月22日前付清。二、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白士新垫付医疗费2000元,于2017年6月22日前付清。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员 张花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代 静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