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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执2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厦门爱丽思洋伞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厦门爱丽思洋伞有限公司,罗志奇,罗小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3执2317号申请执行人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8号厦门国际银行大厦1层A单元及18层EFGH单元。主要负责人徐苏闽,行长。委托代理人周东红、吴淑婉,福建东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厦门爱丽思洋伞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祥平街道霞碧路12-16号(厂房)第三层右侧。法定代表人罗志奇。被执行人罗志奇,男,196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被执行人罗小奇,男,199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闽0203民初809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厦门爱丽思洋伞有限公司、罗志奇、罗小奇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30424元及相应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等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林晓翔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张珮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