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82执恢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刘怀兴与陈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怀兴,陈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2执恢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怀兴,男,生于1963年3月3日,汉族,住什邡市。被执行人:陈刚,男,1969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什邡市。本院在执行刘怀兴与陈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陈刚所有的车牌号为川FQM5**的小型汽车一辆,现因本院已依法强制执行申请人陈刚银行存款6142.03元,其余部分申请人刘怀兴自愿放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款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陈刚所有的车牌号为川FQM5**小型汽车的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欧阳大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谭 渤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