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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03执2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谭义博与被执行人刘雪梅、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义博,刘雪梅,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03执2159号申请执行人谭义博,男。被执行人刘雪梅,女。被执行人XX,男。申请执行人谭义博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豫1303民初262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2月0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刘雪梅、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刘雪梅、XX的执行申请。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一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法院(2016)豫1303民初262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 李 峥审判员 :徐启明审判员 : 党 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 赵 琪 来源:百度搜索“”